下列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解除扣押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公告内容如下:
一、下列当事人(当事人信息及《解除扣押决定书》内容详见附表)因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解除扣押。
二、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解除扣押决定书》给下列当事人,但未收到该挂号信的签收回执。
三、上述《解除扣押决定书》原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在本机关公告栏内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缴纳罚款义务,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被扣押的财物依法予以拍卖抵缴罚款。
机关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88号
联系电话:57313637
联系人:案件处理科
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委员会
2019年8月28日
附表: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由 |
扣押日期 |
扣押决定书编号 |
解除扣押日期 |
解除扣押决定书编号 |
| 张永远 |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
2019年7月2日 |
3185100077 |
2019年8月28日 |
81851009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