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违法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及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公告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下列当事人,但挂号信均被退回。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下列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88号
联系电话:57313637
联系人:案件处理科
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
2019年8月28日
| 当事人 |
所驾车辆牌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违法行为发生日期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作出的处罚内容 |
| 陈明超 |
浙A7F887 |
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金山区 S36朱泾收费站口边 |
2018年11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
处2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