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金山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主体资格意见的公告

2025/01/05 1.7w 阅读 247 点赞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新增规模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山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广泛征集承储主体参与储备粮管理工作。

  一、征集类型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承储委托管理主体,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原则上为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地企业。

  二、地方储备粮承储主体资格

  地方储备粮承储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中择优确定:

  (一)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推广应用绿色环保储粮技术,推动优质粮食分仓储存;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规模相匹配的自有仓储设施设备(3万吨以上),并符合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规模相适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信息化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检测设备;

  (五)经营管理规范,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金山区秋粮收购所需的周转仓容(5万吨以上)。

  三、主体评选

  社会主体报名并提交材料后,区经委将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后,作为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候选,供区政府选择参考。

  四、征集方式

  有意向的社会主体请下载填写报名表,并同时提交企业(或社会组织)简介、具备资金筹措能力、仓储能力、质量检验能力、保管能力、检验人员和保管人员的证明,以及其他能符合证明征集条件的相关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5份,于2025年1月13日(周一)前将上述材料提交至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1202室,金山区经济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五、联系电话

  57921332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

  特此公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