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因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公告内容如下:
一、下列当事人(当事人信息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内容详见附表)因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解除扣押。
二、本机关多次拨打当事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始终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通过EMS邮政专递邮寄至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以及当事人户籍地址,信件均无法送达。本机关执法人员实地前往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地址后依然无法送达到当事人。
三、上述《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在本机关公告栏内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机关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88号一号楼
联系电话:57313637
联系部门:案件处理科
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附表: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由 |
行政强制措施日期 |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日期 |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 |
| 高堂 |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
2025年4月10日 |
3232500189 |
2025年5月16日 |
5252500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