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 2016-07-14 点击数: 17083
徐府发〔2016〕2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7月14日
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经徐府发〔2005〕34号发布, 2011年7月15日经徐府〔2011〕34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14日经徐府发〔2016〕21号文第二次修订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徐家汇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徐家汇地区的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徐家汇地区,是指徐家汇及以徐家汇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的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包括上海体育场和徐家汇公园。
前款道路是指漕溪北路(徐家汇至中山西路)、肇嘉浜路(徐家汇至宛平路)、南丹东路(徐家汇至天钥桥路)、天钥桥路(徐家汇至中山南二路)、衡山路(徐家汇至宛平南路)、华山路(徐家汇至广元西路)、虹桥路(徐家汇至宜山路)、中山南二路(漕溪北路至天钥桥路)、零陵路(漕溪北路至天钥桥路)。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凡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和执法部门
徐家汇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徐家汇地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徐家汇地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徐家汇地区内的日常综合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徐家汇地区内的治安、交通、市容环境、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管委办的行政指导。
第五条 公共秩序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公共秩序,禁止下列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
(二)扰乱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扰乱公共汽车、地铁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四)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六)未经许可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七)诈骗、偷抢及其它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条 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服从地区内的社会管理,禁止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三)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四)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路面井盖、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路灯、交通标志或者其它公共设施;
(五)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它有价票证、凭证;
(六)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七)其它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条 道路交通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地区内的交通秩序,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二)公交车、出租车和其它客运车辆未在规定站点上下客;
(三)不在规定区域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四)其它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 市容环境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的市容美观、环境和谐,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或者现象:
(一)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者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三)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四)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六)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七)宣传牌、指示牌、店招、灯箱等设施破损、不整洁;
(八)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文明施工;
(九)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十)其它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九条 道路设施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道路(包括人行、地铁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二)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三)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五)其它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条 绿化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在本地区内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听取管委办意见: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促销等活动;
(二)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四)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五)其它影响本地区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7月14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工、青、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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