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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2017/05/22 7.4k 阅读 310 点赞
关于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17-05-23     点击数: 13629

徐府发〔2017〕2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华泾镇,各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以及《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调整为:
  1.2016年底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6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
  2.2016年底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女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4元;
  3.2016年底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4元;
  4.2016年底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4元;
  5.2016年底满8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4元。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9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区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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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