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17-05-23 点击数: 13629
徐府发〔2017〕2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华泾镇,各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以及《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调整为:
1.2016年底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6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
2.2016年底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女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4元;
3.2016年底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4元;
4.2016年底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4元;
5.2016年底满8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4元。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9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区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