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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修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6/25 1.1w 阅读 55 点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修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商务委修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5日

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加强本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和商务部发布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规评估,是指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当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

 第四条 市商务委统筹协调本市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合规工作的日常联系、业务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规开展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书面评估意见应当对政策措施合规性作出判断,对存在合规风险的,应当明确可能违反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或者中国加入承诺的具体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

  合规评估应当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贸易政策在履行决策程序时,书面评估意见应当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合规评估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的风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应当根据合规评估意见对政策作必要修改,并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条 对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审定的贸易政策,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合规评估并书面征求市商务委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贸易政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贸易政策合规自查表和评估意见等基础材料。

  市商务委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者经济等分析的,或需进一步向商务部征询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自行制定贸易政策的,应当开展合规评估并填写贸易政策合规自查表,经自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市商务委意见。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的合规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第六、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商务部转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涉及本市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的,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合规性解释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商务部,并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对商务部认为存在违规风险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研提修改方案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商务部做好贸易政策合规系统(以下简称“合规系统”)运行使用等相关工作,加强合规系统账号维护并规范使用管理,用好信息报送等功能。

  相关部门、单位认为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存在违规措施的,应当通过合规系统等渠道报送商务部,并通报相关信息。通报信息应当包括认为违规的贸易政策名称、具体条款和理由、发布成员及其部门等。

 第十一条 市商务委用好世界贸易组织各类资源和合规系统等平台加强合规工作培训,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等。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委通报合规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市商务委将本市每年开展的合规工作情况报送商务部。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商务委承担。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6年6月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