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政策政策

离谱!同一件衣服居然标有一高一低两个价格!

2026/10/16 1.5w 阅读 67 点赞

逛街遇到喜欢的衣服

试穿满意,再加上自己一番唇枪舌剑

拿下的大额折扣

可以说是成就感满满的购物体验了

然而,以为捡了大漏买的衣服

回家仔细一瞧

吊牌反面居然有

一个更低的价格标签

并且足足低了600元

怎么会有这样离谱的事?!

案情简介

近期,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在某服装店购物,结账后发现衣服吊牌上标有两个不同价格,一个是“零售价:¥1790.00”,另一个是“零售价:¥1190.00”,店铺以高价打折误导消费者。消费者经与商家协商交涉未果,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经查,该店铺涉案服装之前的销售价格为1790元,换季降价之后的销售价格为1190元。商家调价时未撕掉“零售价:¥1790.00”的价格标签,因此出现吊牌上标示一高一低两个价格。因“零售价:¥1190.00”的价格标签贴在吊牌反面,消费者购物时没有查见。当消费者询问1790元的牛仔裤能否便宜一些时,商家在明知已经调价的情况下,仍以1790元作为商品售价,声称可以大额优惠,吸引消费者购买,最终双方以800元成交。该商家的标价方式和相关语言表述让消费者对商品售价产生误解,并导致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以换季降价前价格为基准进行议价并成交,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法律分析

该店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对经营者:

认真执行《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合理制定价格,守法依规经营。商品销售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服务收费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计价单位。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或确定,具有重要影响的产地、规格、等级等相关因素,以及时限、条件等价格附加性要求,应当要明确标示。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对消费者: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注意查看海报标价与现场标价是否一致,购买时问清价格,结账时核对购物小票凭证,看是否与标价一致。警惕销售话术,不要轻信夸大性宣传,保留好发票、收据、聊天记录、宣传照片等证据。发现价格问题及时与商家协商,或者通过拨打12315热线等方式进行维权。

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在看点这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