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及拟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公告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下列当事人,但挂号信被退回。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下列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机关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卫二路488号
联系电话:57313637
联系人:案件处理科
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
2019年8月19日
附表:
| 当事人 |
所驾车辆牌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发生地 |
违法行为发生日期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处罚的内容 |
| 上海新斌运输有限公司 |
沪D73697、沪G4329挂 |
车辆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
金山区S19新卫高速金山卫收费站 |
2017年5月10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拟处2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