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政策通知公告

金山区2019年非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开始申请受理

2019/09/01 4.7k 阅读 187 点赞

金山区2019非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一、申请受理时间

  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双休日及国定假日受理工作由各镇、街道、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申请受理地点

  各镇(街道、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图像

  三、本次配套供应房源

  上一批次非沪籍家庭可选房源(吕巷镇绿地吕巷名苑、金山卫镇新金山万和家园小区)的剩余房源。最终房源的确定可按照受理申请户数的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四、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同一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五、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件)。

  6、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9、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10、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1、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居住证状态、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含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累计信息、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

  六、申请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申请时限图

  图像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