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违法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当事人及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公告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给下列当事人,但挂号信显示他人代收。
二、上述《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请当事人在看到本公告以后的十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看到本公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若当事人在本催告书规定时间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如有已被扣押财物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拍卖抵缴罚款。
机关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88号
联系电话:57313637
联系人:案件处理科
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
2020年5月12日
| 当事人 |
所驾车辆牌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违法行为发生日期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作出的处罚内容 |
| 贾永亮 |
沪C360XX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金山区沪杭公路卫五北路北100米 |
2019年8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处2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