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公告内容如下:
一、下列当事人(当事人信息及《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内容详见附表)因案件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
二、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邮寄《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给下列当事人,但均被退回。
三、上述《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原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在本机关公告栏内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当事人如对本机关的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不影响本决定执行。
机关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88号
联系电话:57313637
联系人:案件处理科
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
附表: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由 | 扣押日期 | 扣押决定书编号 | 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日期 | 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编号 |
马硕 |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 2021年3月16日 | 3155100542 | 2021年4月12日 | 7185100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