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解除扣押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公告内容如下:
一、下列当事人(当事人信息及《解除扣押决定书》内容详见附表)因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解除扣押。
二、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EMS国内标准快递邮寄《解除扣押决定书》给下列当事人,但邮件被退回。
三、上述《解除扣押决定书》原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在本机关公告栏内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机关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88号
联系电话:57313637
联系人:案件处理科
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附表: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由 | 扣押日期 | 扣押决定书编号 | 解除扣押日期 | 解除扣押决定书编号 |
徐伟民 |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 2021年7月15日 | 3212500023 | 2021年9月13日 | 5212571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