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 2005-04-11 点击数: 869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本区配套商品房源使用流程,提高配套商品房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政府调控配套商品房资源的能力,确保动迁居民的利益,顺利推进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建设,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建计〔2003〕651号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徐汇区配套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2004〕41号文), 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能
1、徐汇区1、配套商品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批准配套商品房分配方案,对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配套办):拟定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审核配套商品房分配方案,做好配套商品房分配的受理和服务,加强对房源分配程序的管理和监督。
三、措施
1、强化区配套办的职能,加强对房源分配、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建立配套商品房资源信息库,对房源建设(收购)、分配和使用实施动态、全过程的管理。
3、建立配套商品房源使用备案制度,统一使用要求、规则和程序等,严格配套商品房使用管理。
4、建立窗口化服务模式和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四、流程
(一)基地房源申请流程
1、申请:动迁公司根据项目性质和基地情况提出申请。
2、审核:区建委、房地局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批准:领导小组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指示。
4、分配:区配套办根据指示意见核发房源清单。
(二)配房办理流程
1、公布房源:动迁公司应将批准使用的房源、购房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动迁基地向被动迁居民公示,包括地处、面积、户型、总量以及价格等内容。
2、签订协议:被动迁居民根据购房办法,自愿申请购买配套商品房,在与动迁公司达成协议后,填写《配套商品房使用申请表》。
3、审核交房:区配套办对提交的申请表及动迁协议等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配套商品房购房证明》。
4、办理入户:被动迁居民凭《配套商品房购房证明》等资料与配套商品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权利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屋进户和交易过户等手续。
主题词:城市建设 配套商品房 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工、青、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