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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人民法院发布《新公司法背景下服务保障企业治理商事审判白皮书》

2026/10/09 2.0k 阅读 275 点赞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完善公司治理是企业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石。10月9日下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公司法背景下服务保障企业治理商事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聚焦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涉企业治理商事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系统梳理审判经验、揭示风险高发环节、提出合规治理建议,为企业完善治理、防范风险提供明确指引,为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会上,虹口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冯静通报了白皮书相关情况,虹口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沈文宏介绍了8起典型案例。发布会由虹口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阳主持。部分虹口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调解组织以及媒体代表参加发布会。

白皮书显示,新《公司法》施行以来(2024年7月至2026年6月),虹口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共审结涉公司治理纠纷案件543件。以12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新法施行的首个统计周期内(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审结258件,同比增加80件,增幅达44.94%,总量显著上升;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审结285件,同比增加27件,增幅收窄至10.47%。对比旧法同期数据,单个统计周期内的审结量由168件增至285件,增长约69.64%,案件规模明显扩张,总体保持高位运行。

从案由分布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主要案由,合计占比63.10%;股东出资纠纷增幅最为明显,由11件增长至55件;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数量均增长近一倍。

从结案方式看,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261件,占案件总数的48.07%;判决结案226件,占41.62%,多元解纷成效明显,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白皮书分析,新法实施以来涉公司治理纠纷呈现四方面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案由分布发生显著变化,案件增量主要来自变更登记、股东出资、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等涉资本制度与内部治理类纠纷;二是所涉利益主体众多,内外法律关系交织,内部治理问题易向外溢出,外部债务清偿压力亦会反向传导;三是连环诉讼频发,诉讼目的具有隐蔽性,部分案件最终演变为公司僵局,走向解散、清算乃至破产;四是尊重公司自治,强化穿透式审判理念,对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债权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白皮书立足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围绕更好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就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调仲分流、司法保障有机衔接的全社会共治格局提出四方面建议:

企业应结合股权结构与经营规划个性化设计章程,理性设定注册资本规模与出资节奏;完善董监高履职监督约束机制,落实忠实勤勉义务,建立关联交易审查与披露制度;建立登记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并做好交易全流程风险防控。

行业协会应立足行业经营特点,制定自律公约、交易惯例指引和标准合同范本,围绕新《公司法》及后续司法解释实施中的重难点问题开展专题培训与风险预警,先行疏导化解会员企业之间分歧,与调解做好前端衔接。

建议市场监管等部门以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为契机,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严格身份核验、加强出资与登记信息动态监测、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以信用监管支撑诉源治理。

坚持协商优先、调仲分流、诉讼托底,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前端化解作用,仲裁机构发挥专业高效优势,法院持续深化繁简分流和类型化案件审理,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

发布会上,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布8起涉企业治理商事纠纷典型案例,以鲜活判例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行为指引。

一起股东失权与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中,公司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催告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并在股东拒绝缴纳后由执行董事单方作出失权决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出资期限利益系股东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司主张出资加速到期应当举证证明其已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要件,并须经有效决议、书面催告等前置程序;执行董事单方作出的失权决议实质规避了法定决策程序,依法应属无效。该案厘清了股东失权与出资加速到期两项新制度的适用边界与程序衔接规则,守住了股东期限利益底线。

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股东为核查公司经营状况,书面请求查阅、复制持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公司未予回复。法院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股东可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依法支持股东对母子公司“穿透查阅”的诉讼请求。该案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获取子公司真实经营状况提供了有力支撑,倒逼企业提升财务透明度与合规水平。

一起董事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公司主张董事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交易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董事报酬未经确认,损害公司利益。法院综合电子邮件沟通记录、资产负债表记载及经营惯例等证据,认定相关交易与报酬安排经股东、董事知悉并认可,未损害公司利益。该案明确关联交易正当性判断应坚持“程序合规+交易公允”双重标准,传递出司法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治理灵活性的尊重,也为电子邮件等数字化沟通方式在公司决策中的法律效力提供了示范。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主体,公司治理水平直接关系交易安全与投资信心。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布的白皮书数据详实、案例鲜活,精准回应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治理中的痛点难点,提出的合规治理建议为企业防范风险、规范经营提供了清晰指引,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担当。期待法院持续深化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健康发展。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企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白皮书系统梳理了新法实施以来涉公司纠纷的特点规律,从内部治理、行业自律、前端监管、多元解纷等维度提出系统性建议,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是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务实之举。希望法院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企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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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