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沪发改规范〔2023〕16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沪发改规范〔2023〕16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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