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风陵渡商贸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小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14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风陵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小弟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17500元(税后);
二、被申请人上海风陵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小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71172元;
三、对于申请人刘小弟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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