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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乡村产业发展,落实增值税法,衔接配套优惠,也为帮助农业合作社、种养企业、农产品批发商分清免税范围、抵扣规则、所得税减免条件。本期整理了7 组高频问答,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Q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增值税能否免征?外购农产品转售也免税吗?
农业生产者(单位 / 个人)直接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全额免征增值税;外购初级农产品直接转手销售、外购农产品加工后再销售,不属于自产范畴,不得享受本项免税,需正常计税。
A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Q
蔬菜批发、零售环节,可以免征增值税吗?蔬菜罐头在免税范围内吗?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蔬菜批发、零售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A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Q
鲜活猪牛羊鸡鸭鹅蛋批发零售的增值税免税期限与范围是什么?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A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Q
外部企业从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怎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凭合作社开具的免税销售普通发票,按买价×9% 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A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Q
涉农企业哪些农林牧渔项目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哪些只能减半征收?
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蔬菜谷物果树种植、农作物育种、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种植、畜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农机农技服务等;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花卉、茶叶等饮料香料作物种植、海水 / 内陆水产养殖。
A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Q
企业受托为农户做农产品初加工收取加工费,能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A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Q
从事农业种养的个人、个体户取得种植、养殖、捕捞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 / 个体工商户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征税范围的,对应 “四业” 经营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供稿:解诗奕
制作:代怡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