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听证告知书
NO.00008655
沪(金)城管罚听告字(2026)第010027号
蒋慰夫、田久超:
经查明,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2026年02月05日至02月06日期间,在金山区朱泾镇JSS2-0201单元B06b-01地块商品房项目(国印东方)项目部和生活区内的建设工程垃圾,由蒋慰夫寻找建设工程垃圾卸点,田久超联系何本早等人的运输车辆装运建设工程垃圾,从金山区朱泾镇JSS2-0201单元B06b-01地块商品房项目(国印东方)项目部和生活区装运建设工程垃圾至兴新公路和S36兴塔收费站(S36亭枫高速出口兴塔方向卸点)路口往北110米亭枫高速桥下并倾倒,合计倾倒61车次共580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照片(图片)及说明6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份;3.调查(询问)笔录5份;4.通话录音文字稿1份;5.当事人主体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田久超)2份;6.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7.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8.身份证明(何本早)1份;9.车辆运输服务合同1份;10.微信聊天记录3份;11.介绍信1份;12.执法协助函及工作记录4份;13.介绍信查询车辆信息及工作记录1份;14.车辆信息1份;15.视频监控截图1份;16.运输凭证1份等主要证据。该行为发生于新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参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城管规(2023)1号)第四十四项的裁量规定,涉及的建设工程垃圾重量在45吨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涉及的建设工程垃圾总量为580吨,当事人田久超作为本次违法行为的主导者,调查配合度低,主观过错较重;当事人蒋慰夫属于协助参与者,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度相对较高,主观过错较轻。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蒋慰夫: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田久超: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提出,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要求举行听证时一并提出并说明理由。
如你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到金山区卫二路428号1号楼3楼提出陈述、申辩。
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又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沈欣 联系地址:金山区卫二路428号1号楼3楼
联系电话:57951220 邮政编码:200540
上海市金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16日